关于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破产受理后借款的处理
(2024-07-24 13: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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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受理后的借款条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 破产申请受理后
-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
- 或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
-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4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
- 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前已为其他债务人设定抵押的
- 债权人主张按照民法典第414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4项规定
- 《民法典》第414条规定
-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