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企业改制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2024-04-24 15:25:32)
标签:
法律 |
分类: 有关法律 |
一、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方式
- 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
- 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
- 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
- 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 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
- 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
- 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 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 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债权人
-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
- 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
- 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