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加强要领版)——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二)
(2023-11-01 17: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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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房数租的情况处理
- 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人民法院按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
- 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
- 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
- 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
-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
- 承租人的下列行为属于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
- 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擅自扩建
- 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恢复,出租人可以行使如下权利:
- 解除合同
- 要求赔偿损失
-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