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加强要领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修复费用的处理及案件审理中特殊情形处理
(2023-04-21 1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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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分类: 有关法律 |
一、功能损失赔偿及修复费用的处理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资金、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赔偿资金,以及被告不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所应承担的修复费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缴纳、管理和使用。
——应当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且该案原告已经主张应急处置费用的除外
——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裁定确认协议有效
——裁定书应当写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修复生态环境的,依法由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组织实施
二、案件审理中的特殊情形处理
- 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又被扣起民事公益诉讼,且符合起诉条件的
- 人民法院受理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 应先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
- 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就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未被涵盖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合法且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组织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
- 实际支出应急处置费用的机关提起诉讼主张该费用的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原告未主张应急处置费用的,但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实际支出应急处置费用的机关提起诉讼主张该费用
- 经蹉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
-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公告协议内容,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一方当事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或者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
三、本司法解释的适用
- 在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 本解释有规定的从规定
- 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本解释的施行时间: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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