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加强要领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证据使用原则
(2023-04-19 12:43:57)
标签:
法律 |
分类: 有关法律 |
一、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
- 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无须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对刑事裁判未予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 证据形成主体:
- 负有相关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负有相关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委托的机构
- 当事人在诉前委托具备环境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 当事人在诉前委托国务院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
- 证据形成过程
-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 在诉前当事人委托
- 证据形式
- 事件调查报告
- 检验报告
- 检测报告
- 评估报告
- 监测数据
- 证据使用原则
- 经当事人质证
- 并符合证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