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加强要领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医疗损害鉴定
(2023-02-14 13: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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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损害鉴定的提出
——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
——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
- 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 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
-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
- 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 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
- 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 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
- 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 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复写材料
- 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
- 委托鉴定书的必要内容
- 明确鉴定事项
- 明确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
-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 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 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 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
- 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 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 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 其他专门性问题
- 鉴定意见中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的表述,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下列情形进行
- 全部原因
- 主要原因
- 同等原因
- 次要原因
- 轻微原因
- 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
- 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
-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 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准许,或在鉴定人特殊情形下,经人民法院许可
- 鉴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延期开庭
- 鉴定人如法定理由,拒绝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人民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 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 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 其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
- 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