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加强要领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举证责任
(2023-02-07 16: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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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
——医务人员应当承担说明义务
——并取得患者或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
3.除外情形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 到医疗机构就诊
- 受到损害
-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对下列抗辩事故承担举证责任
-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 到医疗机构就诊
- 受到损害
- 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
- 前提: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物殊治疗
- 法定义务:
- 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