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加强要领版)——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司法解释:证据保全
(2023-01-30 16: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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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证据保全申请
- 客观行为:对于突发性或者持续时间较短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
- 前提条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 申请主体: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
-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八十四条规定: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 申请主体: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 被申请人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103条、104条的规定:
-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