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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加强要领版)——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实际损失的赔偿范围

(2022-11-18 11:26:20)
标签:

法律

分类: 有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七条规定
  •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 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二、上述条款中的“实际损失”的范围
  • 是指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货物、包裹、行李实际价值的损失
  1. 灭失、短少的货物、包裹、行李、按照其实际价值赔偿
  2. 变质、污染、损坏降低原有价值的货物、包裹、行李,按照其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加工、修复费用赔偿
  3. 货物、包裹、行李的赔偿价值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4. 实际价值中未包含已支付的铁路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短途搬运费等费用的,按照损失部分的比例加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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