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加强要领版)——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
(2022-06-27 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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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
——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当事人对交付方式存在下列情形
- 约定不明确
-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 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
- 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时即为交付
- 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部分
- 接收的,按约定价格支付价款
- 拒绝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三、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
- 保险单
- 保修单
- 普通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产品合格证
- 质量保证书
- 质量鉴定书
- 品质检验证书
- 产品进出口检疫书
- 原产地证明书
- 使用说明书
- 装箱单
-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
-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