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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释加强版:建工合同纠纷案件解释(一)——工程造价鉴定等法律问题

(2022-04-21 13:13:24)
标签:

法律

分类: 有关法律
一、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予准许的情形:
  •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
  •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
二、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的
  • 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三、鉴定范围
  •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
  • 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四、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的
  •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
  • 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的情形
  1. 经释明未申请鉴定
  2. 或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
  3. 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
  •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或拒不提供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的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
  1. 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 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五、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的工作内容
  • 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
  • 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六、鉴定意见的质证
  •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 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
  1.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
  2. 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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