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释加强版:建工合同纠纷案件解释(一)——工程造价鉴定等法律问题
(2022-04-21 13: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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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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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予准许的情形: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
-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
-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
- 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
- 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
- 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
- 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的情形
- 经释明未申请鉴定
- 或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
- 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
-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或拒不提供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的
- 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
- 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 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
-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
- 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