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释加强版:建工合同纠纷案件解释(一)——工程量及工程款的结算
(2022-04-11 1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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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分类: 有关法律 |
一、工程款结算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由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一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
——当事人一方请求按招、投、中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工程价款的结算:
- 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协商一致,按约定结算
- 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 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 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
-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
- 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 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 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 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工程量有争议的
- 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订等书面文件确认
- 未能提供签订文件证明工程量的
-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
- 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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