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释加强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解释(一)——合同无效情形
(2022-03-23 12: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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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民法典》153条第1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具体情形
-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 法律依据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 具体情形
- 承包人因转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承包人因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153条第1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民法典》791条第2款: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 《民法典》791条第3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