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管城法院主手机案,认定保姆张芸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本人强烈谴责这种带有严重歧视性的判决结果。雇主拖欠工资在先,保姆“犯罪”在后,二者有因果关系。且原告有明显的陷害原告的动机和能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未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如此轻率判案,实属不妥。被告并无太大过错,根本无需为此付出10年牢狱之灾的巨大代价。虽然无罪有点儿轻了,但缓刑应该是可能的。在此,本人向法官和雇主提出几点质疑。
眼下郑州管城法院审结的这起保姆盗窃雇主手机案引起了争议。法院认定保姆张芸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本人以为,此判决反映出两个问题:法官不仅是用法不当,而且更无情;雇主不仁,更不义。
我这么讲是有充分依据和经验做基础的。
我女儿出生于2003年。为照顾小女,我家曾先后雇佣过13个保姆。我们对待保姆首先予以充分的理解与尊重,充分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并力所能及地给予有待。这是仁义雇主应该的作为。比如,我们从不拖欠工资,而且会根据保姆的工作质量和经验逐步提高其待遇。在住宿和饮食方面一视同仁。实际上,由于我们通常忙于工作,家中只有保姆带着孩子,她们吃饭通常比我们还要正常的多。我们亲戚来后常常惊叹保姆吃的比我们还好。其实不是我们吃不好,是没时间在家正常吃饭。
主人与保姆之间比较最常见的问题是打电话。一般人家不允许保姆未经主人同意使用电话,更禁止她们打长途。但是,我们雇佣前都会了解所雇保姆学历、经历和人品方面的基本情况,来之后也通过谈话加以进一步了解和判断。所以,保姆到来之后不久,我们都会主动告诉她们可以自由使用电话。其实现在又不是“旧社会”或五六十年代,电话早已普及城乡了,保姆们自己家里大多也有固定电话甚至手机,所以来之前她们大多也都知道有“电话清单”这种“法宝”,根本不可能乱打电话。
正因为我们尊重保姆们,她们工作得大多非常好。当然也有个别不太满意的,甚至很恶劣的事情发生。但是,我们总会设身处地为她们着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比如,最严重的一次是我们的最后一任保姆因为发脾气把我女儿抱到五楼阳台窗外,打算扔下楼。此事把小女吓得不轻,这个一岁半起就停止用“拉拉裤”的小家伙从此大小便失禁达数月之久。尽管如此,当我们发现后,并未动怒,而是悄悄地化解了此事。让保姆以“试用期满”离开,同时私下跟家政公司打招呼说这个保姆行为怪异,不适合做家政。此举既避免了让小保姆(17岁)一生无法做人,也避免了其他人家再受害。后来这个小保姆很感激我们,甚至还要求回来。我们当然不会同意了。
后来我们才了解清楚,原来她来自暴力家庭,从小被父亲和哥哥往死里打,所以十分嫉妒我们这位受到父母无限关爱的女儿。后来因为我认识了中国家庭服务协会的几位领导和许多家政公司的老总,我经常将此事作为案例将给家政公司的老总们听,希望她们重视保姆上岗的培训和甄别工作。
据此,我认为:
一、法官重判保姆10年缺乏法律依据。因为雇主拖欠工资在前,保姆盗窃在后。因此,雇主有错在先,保姆犯罪在后,两者有明显的因果关系。仅此一点就足以部分减轻保姆的罪过。法官判定保姆说雇主拖欠工资无证据的依据是什么?在旁人看来这都是明摆着的,怎么可能“没有证据”呢。比如说,只要雇主拿得出保姆签收的“工资收据”就可以证明保姆撒谎。反之亦然。法官难道连这点都不明白?
二、法官以“奢华手机价值6万”为据判处10徒刑,此举貌似合法,但其实很荒唐。除却上述理由之外,一部原价6.8万元的手机使用了1年多还值6万?这是哪个昏庸评估公司做的价?卖给法官大人你要吗?常识告诉我们,国人更换手机频率一般在一年一部左右,所以这部使用了一年多的手机在那位有钱的“苏先生”心中其实早已分文不值,否则他也不会将这么“贵重”的手机随手搁在鞋柜上了。即便以常人的判断来看,这部使用了一年多的“奢华手机”,二手机转让价格绝对不会超过万元。法官应该很容易理解这个价格,除非他们自己不买也不用手机——都是别人送的。
三、法官采纳了苏先生所谓“喝醉”的说法,据此判定保姆盗窃有罪。但是,法律讲求重证据不重口供,苏先生能否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真的喝醉了?能否证明他不是故意设套陷害保姆?从苏先生故意拖欠工资的做法来看,他完全有可能存在这种动机,故意设套陷害保姆。果真如此的话,原告就有问题了。作为法官至少应该有这种最起码的判断和质疑能力。如果保姆的辩护人智商高一点,他完全可以代为反诉原告苏先生故意陷害被告。
四、法官过分看轻了保姆被拖欠工资一事。殊不知,区区1800元对经济肯定不宽裕的保姆而言,其价值不一定比那个“奢华手机”低。这就叫做“相对论”。如果反过来保姆状告苏先生拖欠工资的话,法官会怎么想?怎么判?
五、此案当中最不仁义的就是那位原告苏先生。你明明知道富人不可能出来当保姆,当保姆都是为了养家糊口,为何有意拖欠工资?既然你明明知道保姆“盗窃”手机是为了报复工资被拖欠,你为何还毫无悔意和歉意,反而往死里告保姆?此类案件原告的态度很重要,假如原告放弃起诉的话,被告完全可以不必进法院。一个有意拖欠穷保姆工资的“有钱人”算什么东西?
六、保姆偷盗很可恨。我想这也许是许多普通人的看法。我的一位姑姑家也被保姆偷走过金项链。我听了也很气愤,也曾建议她报警。但她却没有这么做,觉得那样保姆一辈子就完了。何况一条普通的金项链也值不了多少钱,何必让人家去坐牢。
我常想,如果生活富裕,哪个人愿意做保姆?我问过所有做保姆的,如果不是因为家里贫困需要用钱的话,没一个人愿意当保姆。
七、人总有做错事甚至失足的时候,但不能因为一次初犯就葬送了终生。郑州那位保姆想来也是初犯,否则法官早就会因其累犯而加重处罚了。司法实践中,初犯也是减刑依据之一,为何不见法官考虑?
在此判决中,给人的感觉似乎法官被苏先生给掌控了,完全在按照他的意志在行事。
综上所述,保姆出于讨要工资的想法“盗窃”了一部实际上价值早已打了不知多少折扣的“奢华手机”,她所交待的“犯罪”动机与事实因果相符合,雇主的过错也十分明显。法官应该充分考虑多方面因素,从轻处罚被告,给予缓刑,以观后效。这样才能使法律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更何况,法官也应该为祖国人满为患的监狱想想。这些年来许多贪了成千万上亿的贪官不过才坐几年牢,监狱里关满了贪官和“法人”。怎好让一个仅仅因为出于报复拿了雇主分文不值的手机的保姆去吃10年纳税人血汗钱供养的牢饭呢?
保姆工钱未发偷盗雇主手机 价值六万连称想不到
[提要]
在郑州苏先生家做保姆的张芸,当初和介绍人约定10天发一次工资,但已工作44天的她分文没有收到,苏先生则总称过年时再给。一日张芸发现鞋柜上放着一部翻盖手机,便想正好可顶替自己工资,如果收到工资再将手机还回。当苏先生寻找手机时张芸称未见,并择机将手机藏了起来,之后苏先生报警。不想此手机价值6万余元,张芸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我来说两句]
被盗的是一部奢侈手机 价值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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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他把我的工资及时给了,我还会把这个手机拿回来还他的。”保姆张芸(化名)声称不满雇主欠薪,就偷了雇主一部“不起眼”的翻盖手机。主人报警后,她傻眼了:“真没想到那款手机恁贵,值6万多。”昨日,郑州管城法院审结这起保姆盗窃雇主手机案,认定保姆张芸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价值6万余元的手机被保姆偷了
今年48岁的张芸老家在农村,2011年10月,经熟人介绍,来到郑州苏先生家做保姆。同年12月2日7时许,张芸起来做早饭,发现门口鞋柜上放有一部银灰色翻盖手机:“我一想,干了40多天的活了,一直不给我工资,一生气就拿到厨房微波炉的夹缝里藏了起来,准备回头自己用。”
上午9时许,苏先生起床便嘀咕道:“昨天晚上我喝多了,记得手机放在鞋柜子上,怎么找不到了?”
在厨房的张芸假装没听见,继续忙自己的活儿。
次日10时许,苏先生找不到手机便问张芸,张芸称未见,并趁下楼挖萝卜时,将手机放在塑料袋里埋在萝卜坑里。
妻子提醒苏先生说,保姆张芸嫌疑最大:“保姆曾说,她受委屈,不想干了。”
于是,苏先生报警了。民警翻看了小区的监控录像,在萝卜坑里提取到被盗手机。
据苏先生说,这部奢侈手机是他花6.8万元买的,还有发票。
辩护人自首意见未被法官采纳
“我不知道手机有那么贵!”庭审时,张芸说,“我不懂法律,他欠我工钱没给,我想着这手机也就一两千块钱,正好抵我工钱了。介绍人说,10天发一次工资,我想着一个月发也可以,每月1800元。可是,干了44天,他还不提发工资,总说到过年了再给。”张芸说,她拿苏先生的手机肯定是错的,“但我想着他回头把我的工资给了,我再把手机拿回来还给他”。
张芸辩护人也称,张芸是一名农村妇女,系文盲,不懂法。她进城做家政工作只是贴补家用,被害人拖欠工资在先,才导致张芸偷手机抵工钱。希望法庭根据张芸的具体情况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认定其为自首。
据管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刘雪峰说,张芸说的欠款一事,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即便如她所说苏先生欠她的工资,那也不影响她的罪名和量刑,因为欠钱和偷手机是两个法律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量刑应在10年以上。
主审法官邢艺伟称,被告人张芸采取秘密的方式,趁被害人不注意,将被害人手机先是放在厨房里,后又藏匿于楼下的萝卜坑里,企图非法占有,涉案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张芸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经查,该案系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将张芸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时,张芸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张芸又否认自己的盗窃行为,辩解称因被害人拖欠其工资,其才拿被害人的手机,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张芸的行为构不成自首,故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故法院以张芸犯盗窃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