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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设计  应该掌握的三个“黄金”百分比

(2015-12-04 10:14:01)
标签:

公司控制权

股权激励

股权设计

期权池

分类: 法律实务

薛 强    【法律咨询:133 0124 5632】

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产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委员会委员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号角让多少打了鸡血的年轻人开始了义无反顾的创业路。但是,成功创业者毕竟有限,多数属于“头破血流”的出局者。

实务中,经常有创业的“哥们儿”问到初创企业的股权结构设计问题,

我认为,谈股权结构设计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不能一概而论。但股权结构设计中的几个“黄金”百分比,还是有必要给哥们儿做个了解。本文就创业企业中的三个“黄金”百分比做个简要分析,要诸位实务操作当中具体把握。

第一个比例:67%,重大事项完全决定权

依照《公司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法律均规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的权利属于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折合后的百分比为66.667%。由此得出,不论公司登记股东人数多少,占比总和在33%以下是无权对公司章程、增减公司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这些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因此,意欲在股权比例上完全控股的股东需要注意67%这一黄金百分比。

第二个比例:52%,相对的公司控制权和控股权

也许您听说过51%比例的相对控制权,52%的比例还是第一次听说。下来为大家分析为什么选择52%的黄金比例,而不是51%?

做企业就要有上市的打算,规划企业未来的上市,51%和52%虽只有一个百分点的差距,但一旦上市,企业的股权控制权可是天壤之别。

举个例子予以说明:假设您拥有公司51%的股权,经过两轮的融资稀释了35%,稀释后您的股权比例为33.15%。假设您拥有公司52%的股权,经过两轮的融资稀释了35%,稀释后您的股权比例为33.80%。稀释后的33.15%与33.80%虽仅有0.65%的差别,但它们之间却有了一个明显的分界线(33.334%)。

请回头再看第一个黄金百分比67%。经稀释35%股权之后占比33.15%与经稀释35%股权占比33.80%,是三分之二以上和三分之二以下的区别。因此,52%比例的相对控制权相比51%比例的相对控制权来说,显然,52%占比更靠谱,更符合一个“黄金比例”!

第三个比例:10% 申请解散公司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以上法律规定,占比10%以上的公司股东是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创业不易,创业过程中的股权结构需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来设计,本文阐述的三个股权“黄金”百分比仅是股权结构的一个小重点,供小伙伴们了解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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