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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以下30台机动车因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一直未按规定到我队接受处理,请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相关合法证件到我队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我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车辆进行处理。联系电话:0728—326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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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仙桃大队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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