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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诉民航中南局一案原告代理律师严义明对一审判决结果的三点看法

(2011-12-09 2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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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世立

东星集团

东星航空

民航中南局

国航

东星十八年

严义明

湖北首富

一、            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判决结果称:中南航空局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为确保飞行安全并无不当。


    但根据被告民航中南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之一,对东星航空的日监管报告中列数了东星航空的部分问题并且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措施,但就2009313日当天的日监管报告也没有注明说东星航空有什么安全问题严重到要致使其停飞!即便是有安全问题严重到需要停飞,也只能是个别的飞机进行停飞,国际上都无先例需要停飞一个航空公司的!

    东星航空虽然在此前曾经接受过民航中南局的行政检查、行政约见以及行政处罚,但东星航空都按照民航中南局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了整改,民航中南局本身也并未就安全问题本身让东星航空停飞。且在其对东星航空下达停飞的明传电报原文:“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报请民航局同意、管理局决定自315日起,暂停你公司飞行。”中都并未列明东星航空当时有何安全隐患要致使全部航班停飞。由此可见,连此理由都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二、            停飞决定的真正原因在于行政机关的违法干扰


被告在明传电报中明确说明是"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报请民航局同意、管理局决定自315日起,暂停你公司飞行。"

因此在庭审中法官当庭询问民航中南局的代理人: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在民航管理中担负监管职责?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其代理人回复说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而国家法律明确规定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都应在的法律授权之下才能进行。民航中南局在接到该函之后就做出停飞决定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法官当庭也询问了民航中南局代理人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适用于东星航空整个公司的停飞?代理人回复说没有!法官询问代理人是否有国际先例可以参考?代理人回复说:也没有。

而这样无法可依就做出的行政行为却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这显然是是行政机关的违法干预所致!

三、            法院的判决亦受到了行政机关的干扰


    在本案中让人民法院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扰随处可见。例如:本案的主审法院居然允许作为被告的民航中南局提出的延期举证申请。

    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在其做出行政行为之前就应该有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法律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该在收到庭审通知的十天内提交相应的证据,而从2011224日本案被正式受理开始,直至59日法院才开庭审理,这解决2个半月的时间,仅因为被告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更荒唐的是,被告延期举证申请的理由是:"很多案件的证据在武汉,异地收集比较困难,需要时间..."这已经很显然是事后再去收集证据来应对庭审的行为,居然被法院所采纳。庭审中被告更有一份证据的日期是201148日的,如此行为怎么让原告所信服?所以本案的一审判决人民法院没能够依据法律与事实做出判决,我们深表遗憾!

 

严义明

201112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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