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诉民航中南局一案原告代理律师严义明对一审判决结果的三点看法
(2011-12-09 2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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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判决结果称:中南航空局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为确保飞行安全并无不当。
二、
被告在明传电报中明确说明是"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报请民航局同意、管理局决定自3月15日起,暂停你公司飞行。"
因此在庭审中法官当庭询问民航中南局的代理人: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在民航管理中担负监管职责?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其代理人回复说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而国家法律明确规定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都应在的法律授权之下才能进行。民航中南局在接到该函之后就做出停飞决定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法官当庭也询问了民航中南局代理人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适用于东星航空整个公司的停飞?代理人回复说没有!法官询问代理人是否有国际先例可以参考?代理人回复说:也没有。
而这样无法可依就做出的行政行为却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这显然是是行政机关的违法干预所致!
三、
严义明
201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