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羊城晚报》:民航中南局停飞法律依据何在
(2011-05-12 18: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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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航空东星集团东星十八年兰世立民航中南局卿本无罪严义明财经 |
2009年3月14日,武汉市政府向中南局发函称,东星航空出现经营困难,重组遇到人为障碍,公司实际控制人兰世立也因擅自出境被警方控制,恳请中南局停飞该公司所有航班;当天,中南局即依据此函向东星航空发出明传电报,宣告停飞。
原告的火力集中在此:“停飞令”仅依据政府函件,未提及调查事实、法律依据,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
中南局代理律师陈述:“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6条规定,民航主管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时东星航空的乱象已经危及安全,必须马上停飞。
严义明反驳道:东星的管理、财务问题是积累性的,谈不上“紧急情况”。
此时,主审法官也连续发问:除了安全生产法以外,相关法律法规有没有规定,民航主管部门可以在哪些情况下作出停飞决定?作出停飞决定需经哪些程序?需采取怎样的形式?
对三个问题,中南局负责人均表示“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条文”。“到底怎么认定该不该停飞?这是个世界性难题,我们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不可能规定到这么细。”他说,很多时候主管部门都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