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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羊城晚报》:民航中南局停飞法律依据何在

(2011-05-12 18:18:21)
标签:

东星航空

东星集团

东星十八年

兰世立

民航中南局

卿本无罪

严义明

财经

     

 民航中南局究竟依据哪条法律,停飞东星所有航班呢?

  2009年3月14日,武汉市政府向中南局发函称,东星航空出现经营困难,重组遇到人为障碍,公司实际控制人兰世立也因擅自出境被警方控制,恳请中南局停飞该公司所有航班;当天,中南局即依据此函向东星航空发出明传电报,宣告停飞。

  原告的火力集中在此:“停飞令”仅依据政府函件,未提及调查事实、法律依据,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

  中南局代理律师陈述:“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6条规定,民航主管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时东星航空的乱象已经危及安全,必须马上停飞。

  严义明反驳道:东星的管理、财务问题是积累性的,谈不上“紧急情况”。

  此时,主审法官也连续发问:除了安全生产法以外,相关法律法规有没有规定,民航主管部门可以在哪些情况下作出停飞决定?作出停飞决定需经哪些程序?需采取怎样的形式?

  对三个问题,中南局负责人均表示“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条文”。“到底怎么认定该不该停飞?这是个世界性难题,我们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不可能规定到这么细。”他说,很多时候主管部门都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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