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航空诉民航中南局一案将于5月9日正式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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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史上行政诉讼第一案将于近日开庭
——东星航空诉民航中南局行政处罚无效
东星航空母公司东星集团诉民航中南局一案于2011年2月24日被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正式受理后,引起了轩然大波。但随后被告民航中南局向法院申请了举证延期,其后一直了无声息,2个月后,律师终于接到了法院行政庭的书面开庭通知。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开庭通知,定于2011年4月28日上午9:00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第二十三法庭首次开庭。但由于通知送达方式为EMS邮寄,因此原告方正式收到法院送达通知和被告方提交的证据资料时间已经为2011年4月25日下午,不可能于2天后即前往法院开庭,因此本案的代理律师严义明向法庭提出延迟审理申请书(见附件《延期审理申请书-中南局》。
本案代理律师就申请延迟审理一事提出如下观点:
1.
现被告虽然已经获得法院的批准延长举证期限,但是法院并没有书面告之申请人关于被告获得延期举证的正当理由,在此被告有违背行政诉讼规则的嫌疑。
因为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作为行政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是依照法律程序查明事实,搜集了足够的证据之后才对被处罚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因此不应该在该起行政诉讼中出现需被告需要要延期举证的情况。
相关法律条文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定于2011年4月28日9时开庭审理。因被告延长举证期限的原因导致申请人于2011年4月25日下午才收到由法院寄出的由被告制作的行政答辩状、证据及证据目录等共计多达230页的材料。这么短的时间就要求原告参与开庭实属有失公平。
经于主审法官协商后,法院最终只同意延期至2011年5月9日上午9:00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第二十三庭正式开庭审理。即除开节假日仅给原告八个工作日准备答辩资料并参与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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