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中南局躲猫猫 东星航空案再生变故
(2011-03-16 21:57:34)
标签:
严义明具体行政行为东星集团诉民航中南局东星航空事件兰世立破产 |
《东星集团起诉民航中南局》一案自2011年2月24日由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正式受理后,被全国各大媒体广泛关注,近日总算有了新一步的进展,但接到的通知如同肥皂剧一样顺应了大家的想象,平淡无奇!每每遇到“民告官”的案子,大家都会猜想结果一定是民败官胜,虽然像东星集团一样不死心的人比比皆是,总想创造一个“民胜官败”的特例,来证明一下只要坚持和证据确凿,司法还是可以公正处理的,但是2011年3月15日,本案代理律师严义明接到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法官的电话之后,这样一个沸沸扬扬、关注度极高的航空界“民告官”事件又进入了无聊肥皂剧的规则。不出意外的被告知:由于被告申请举证延期,本案将推迟审理。
这样的通知让很多媒体都措手不及,不知道从何下笔。因为很多媒体人不是学法律的,更不清楚在行政诉讼中什么叫“举证延期”,“推迟审理”又意味着什么?这确实是个难题,一般的民事案件律师都不知道事实上行政诉讼案件根本就不应该存在所谓的“举证延期”,因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单位,行政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是必须拥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执行单位违反了行政规定的对应条款,然后再按照行政条款的内容进行处罚,原告是认为所受的处罚不符合处罚条款的规定才会对被告进行起诉,那么被告在收到法院的起诉通知后十日内就应该把当时处罚原告所搜集的证据提交给法院,而现在原告申请延期提交证据很明显只有两个可能:1、原告根本没有证据,现在需要去搜集和准备;2、证据不足,那么还是要去搜集和准备;3、证据被毁,那么原告只好要么自认倒霉,要么就继续去搜集和准备证据。
很明显前2个原因都已经说明本质问题,现在再去搜集和准备证据是什么行为,严格的说就是伪造。既然当初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凭什么作出的行政处罚?第3个原因就更不能成立,有一点法律常识的行政机关,都不可能在2年的诉讼时效内将这么重要的文件不予保存完整,这可是一个120亿的重大国际事件,如果这样的资料都可以遗失,那确实只能说,我们作为民航史上的第一案确实是划时代的,因为行政机关都觉得作出处罚了,就是罚你了,还需要担心你去起诉我吗?但是很遗憾,东星集团就是个硬骨头,只要有法可依,我们就诉讼到底,我们也让全天下的人看看,说抓就抓,说判就判,说你有罪就有罪是哪条王法规定的?
当然,很多人都在疑问,既然法律规定必须在十日内进行举证,那被告又是以什么理由要求延期的呢?我们没有收到正式的法律文书说明被告是以什么理由来申请的,但是法律上规定被告只能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来申请延期举证,什么叫“不可抗力”就是地震、海啸、火灾这些超过人类能够左右的力量叫“不可抗力”!那什么叫“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呢?这个简单的比喻一下,就是你买东西,商家送了你优惠券,但是优惠券上说“最终解释权归**(商家)”,那么当你有天想要使用这个优惠券了,商家告诉你:“对不起,我们的优惠券已经作废了!”但你发现优惠券并没有过使用有效期的再问商家的时候,他们会一脸无辜的告诉你“我们接到总部通知,优惠券暂时不能用了,具体什么原因我们也不知道,反正公司通知说不能用了!”这就是所谓的“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大家每天都在被侵权,可是有人解释这种“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到底是个什么标准吗?总之,就是制定规则的人给自己留的一个“合法”的解释就对了!
那很多人又在问,民航中南局又在“躲猫猫”了,你们怎么办?一直等吗?这个“合法”的延期理由要是个无限期的理由你们怎么办?我想解释到这一步,大家心里都明白了,法律固然是依据,但是公道自在人心!行政单位也相当是执法单位了,这样的执法者就是靠着“这些”法律后面去“躲猫猫”,苟延残喘的活着,岂不被天下人耻笑!我们不知道博客这样的资料会留存多久,我们希望新浪公司可以成为前年老店,这样,让我们子子孙孙的人都看看,2011年他们的祖先都是怎样“鱼肉百姓”的!
当我们亲爱的总理在两会上高喊:“我们明确地提出,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在政策层面,无论是在财税金融政策,还是在准入政策上,我们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都一视同仁,鼓励相互竞争,共同发展。”谁告诉我“东星航空事件”是遵照的哪一条法律和政策?
现在面对被告“合法”的申请,我们只能等待,但我们也请大家都拭目以待法律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必须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那么也就是说2011年5月30日前我们就能知道这场轰动全球的民航史首例“民告官”案件会是怎样的一个结局!
备注: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