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辩护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退赃数额认定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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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数额违法所得犯罪所得经济犯罪 |
分类: 亲办案例 |
原文链接:退赃数额辩护,尽可能止损
文/曾庆鸿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林某某在侦查阶段退赃70万元,其违法所得是否足额退赃?一审中,审判长的观点有反复。第一种观点,按照起诉认定的85万,尚需补交15万,公安冻结的在账资金另行处理。第二种观点,根据林某某实得金额78万退赃,尚欠8万元在公安冻结的资金按比例抵扣,多退少补。对此,辩护律师不同意上述观点。我们认为,根据实得数额退赃原则,林某某已经足额退赃。参照公安人员的《刘某某、林某某等人获利计算说明》(注:散页),林某某大概实得78万(其中,放贷借款分得43万为笔误,应为41万;贷款中介分得35万,合计为76万),林在侦查阶段自行退赃70万,剩6万。这6万可在公安冻结的资金中核减(风险保障金26.3万,2022年4月未分配纯利36万余元,合计62万余元。按照上饶方占4成,上饶四人各占25%比例计算,林可分得62万×40%×25%=6.2万元)。因此,林某某无需再补交退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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