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2023-02-20 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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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林业司法 |
分类: 妨害社会管理罪(毒品犯罪) |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各级林业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工作,适时对重大案件开展联合挂牌督办,督促案件办理。
各级林业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实时反映执法情况、案件移送、联合办案、互通办案数据等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推进衔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第二章
第四条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林业部门应当继续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接受移送的案件,并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林业部门。同级人民检察院对移送的案件及立案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犯罪的事实发生。
第七条
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八条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采样记录单等;
(四)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五)现场照片或者录音录像资料及清单,载明需证明的事实对象、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等;
(六)监测、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或者调查报告;
(七)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对林业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和材料。
第九条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林业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24小时内书面告知林业部门在3日内补正,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林业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材料补充完毕,但因检验或者鉴定需要时间较长的除外。
第十条
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林业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同时将案卷全部材料退回移送案件的林业部门。
第十一条
对公安机关提出移送建议的案件,林业部门不予移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好案件移送的监督工作,认为林业部门应当移送而没有移送的,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发现移送的涉嫌犯罪材料不全、案件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材料和证据补充调查,商请移送案件的林业部门予以配合。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调查。
林业部门在移送案件后,需要作出警告、通报批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限制从业、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或者在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需要使用已移送公安机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林业部门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其他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可以交由林业部门及其指定的机构代为保管或者依法处置。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林业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林业部门。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林业部门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一)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的;
(二)林业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有异议而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的。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监督反馈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林业部门。
第四章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涉林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和林业部门;检察机关认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可以同时向林业部门提出书面检察意见,林业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检察机关。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林业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专题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重大案件通报等工作。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的事项,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抓好落实。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