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客观性证据为审查核心的辩护运用
(2022-09-25 09: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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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刑辩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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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证据,又称“实物证据”,是指物证、书证等证明内容客观性较强,不易受人的主观认识影响,具有较为稳定的表现形式和判断标准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反之,主观性证据,又称“言词证据”,是指以人证为内容载体的证据,需要对人的调查来获取其所掌握的证据信息,由于人的认知会随着外部环境和内心动机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导致证明内容易变性和可靠性弱。主要包括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笔录类证据。可见,客观性证据的稳定性与可靠性优于主观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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