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明责任的理解与运用
(2022-08-23 14:42:59)
标签:
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举证不能 |
分类: 名师讲堂 |
全文:诉讼证明责任的理解与运用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原则
1.谁主张,谁举证。这是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证明责任与诉讼主张的提出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它作为积极主张的提出者,既要履行举证义务又要对事实进行论证。如果无法证明待证事实,还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包含的四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要提出积极的主张,并对提出主张的待证事实。二是要提出证据履行举证义务。三是要运用证据论证,以便说服法官接受主张待证事实的真实性。四是无法举证的或无法证明待证事实存在的要承担主张待证事实不能成立的败诉后果。这四个基本要素是不可分割的,构成了证明责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证明活动中也是如此。在刑事案件的自诉活动中,自诉人要承担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原理是一样。
2.无罪推定原则。法律推定被告人处于无罪的公民状态。公诉方、自诉方要承担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这一责任是不可转移的,并且要达到最高的可信度而确信。被告人由于受到无罪推定的保护,因此不承担自己无罪的责任。在公诉方无法证明被告人犯罪的情况下,无罪推定就不能被推翻,而是直接转化为无罪的判决。正是这种无罪推定的原则,确立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的基本架构,使得检察机关承担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明责任,这是为被告人提供诉讼特权保障的原则,与谁主张谁举证的理念是不谋而合的。为纪委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奠定了基础,而且为检察机关承担败诉后果提供了理论依据。所以在无罪推定的原则作用一下,即便中国刑事诉讼仍然保留一些职权主义的构成要素,那么他那种基本的证明机制仍然得到了确立。这是我们说的无罪推定,这是我们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之二。
3.公诉方的证明责任。我们出庭公诉的检察官不仅要向法庭提出本方的证据,还要直接论证自己主张待证事实的真实性。检察机关对本方证据负有举证的,辩方进行质证,而法官基本是不负责控辩双方证据加以质证和举证。公诉方通过出示、讯问、询问、播放各种举证手段,将本方的证据及其所包含的证据事实逐一向法庭展示。我们在庭审过程中,法庭调查的主要内容就有一种举证活动,这种举证活动绝对不是简单的一种形式,而是一种具有证明待证事实的目的和实质内容。举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待证事实的真实性。这是我们说的第三个原则公诉方的证明责任。
4.公诉方的败诉风险。检察机关如果是无法提出证据,或者提出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法院就很可能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判决意味着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的失败和国家的败诉。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司法现实,假如检察机关提不出任何证据,法院别说作出有罪判决,连启动刑事审判程序都不可能。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进行的举证活动如果是漏洞百出,根本无法形成证明体系,法院也会建议他撤回起诉。所以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大体可以提出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这一理论,所谓的证明责任是指提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提出证据论证主张待证事实真实性的一种证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