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或为六,偃姓,通作“嬴”,张澍曰:“嬴,《地理志》作盈,如伯翳嬴姓,其父皋陶偃姓,偃、嬴,语之转耳。又如娥皇、女英,《世本》作女莹,《大戴礼》作女匽,亦一语之转也。”《史记·夏本纪》谓禹“封皋陶之后于英、六”,《陈杞世家》亦云:“皋陶之后或封英、六”。《汉志·六安国·六县》载:“咎繇后偃姓所封国”,咎繇即皋陶,音近而通也。《帝王世纪》谓“皋陶生于曲阜偃地,故帝因之而赐姓曰偃……皋陶卒,葬之于六,禹封其少子于六。”今按:录(六)国舜时既封至六安,此说恐不确。周初大保簋曾载成王时期录子圣大反“王降征令于大保”,战争的战局或是:录(六)人臣服,像众多的东夷部族一样被迫南迁,于是(删)录(六)人或南迁至今安徽六安县境。
有关录国史实失载于文献,近年来随着考古资料的不断问世,才使我们对录国的历史稍有认识。囿于材料所限,下文仅对录伯簋与录诸器、伯诸器关系作一缕析。迄今为止,能确定为录国之器的仅有一件“录伯簋”,盖上铸铭113字:
唯王正月,辰在庚寅,王若曰:“录伯冬戈,自乃祖考有爵于周,佑辟四方,惠弘天命,汝肇不坠。余赐汝矩鬯一卣、金车、贲帱较、贲鞃、朱鞹、鞃靳、虎帏、朱裏、金甬、画轸、金厄、画轉、马四匹、鋚勒。”录伯冬戈敢拜稽首,对扬天子丕显休,用作朕皇考釐王宝尊簋。余其永万年宝用,子子孙孙,其帅型,受兹休。
此器出土地不详,原著录于罗振玉先生《三代吉金文存》。据盖铭可知,这是一篇典型的因祖先余荫而受赏的册命金文,器主为录伯,录为国名或族名,伯为排行或爵称,为私名。以往学者多认为此器与录诸器同为一人所作,即录诸器也应为录国之器。今按:录伯与录并非一人,二者不能相提并论。
冬戈簋:唯六月初吉乙酉,在堂师。戎伐串,冬戈率有司、师氏奔追袭戎于棫林,搏戎胡。朕文母竞敏圣行,休宕厥心,永袭厥身,俾克厥敌,获馘百,执讯二夫,俘戎兵:盾、矛、戈、弓、箙、矢、裨、胄,凡百有卅五款,掠戎俘人百又十又四。衣搏,无尤于冬戈身。乃子冬戈拜稽首,对扬文母福烈,用作日庚尊簋。俾乃子,冬戈万年,用夙夜,尊享孝于文母。其子子孙孙,永宝。
冬戈方鼎:唯九月既望乙丑,在堂师。王俎姜使内史友员赐冬戈玄衣、朱襮襟。冬戈拜稽首,对扬王俎姜休,用作宝尊鼎。其用夙夜,享孝于厥文祖乙公,于文妣日戊。其子子孙孙,永宝。
冬戈方鼎:冬戈曰:“呜呼!王惟念冬戈辟烈考甲公,王用肇使乃子冬戈率虎臣御淮戎。”冬戈曰:“呜呼!朕文考甲公,文母日庚弋休,则尚安永宕乃子冬戈心,安永袭冬戈身,厥复享于天子。惟厥使乃子冬戈万年辟事天子,毋有尤于厥身。”冬戈拜稽首,对扬王休,用作文母日庚宝尊鬺彝。用穆穆夙夜,尊享孝绥福。其子子孙孙,永宝兹剌。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美术博物馆现藏一传世录卣,器的颈部饰兽头和分尾鸟纹,腹部似罐,向外微垂,盖上把手呈椭方形,高约20、6厘米,口阔11、4厘米9厘米。器上有铭49字:
王命冬戈曰:“虘!淮夷敢伐内国,汝其以成周师氏,戍于古师。”伯雍父蔑录历,赐贝十朋。录拜稽首,对扬伯休,用作文考乙公宝尊彝。
马承源先生定此卣时代为穆王时期,据卣铭可知,穆王时因淮夷入侵曾命戍守古师,而同为穆王时器的甗(《集成》948)、臤尊(《集成》6008)、卣(《集成》5411)铭却谓师雍父戍于古师,李学勤先生认为:“读为终,义为尽、止,雍意为闭、塞,和雍是一名一字。”若然,则此卣铭中的与伯雍父应同为一人,伯雍父既蔑录历,循常理(或伯雍父)与录应是上下级关系。可见卣铭中的录仅为私名,非国名或族名,故与录伯簋并无关联。
明晰了录伯簋与录诸器的关系后,我们再来考证下录诸器与伯诸器的关系。1975年扶风县法门公社庄白大队白家生产队队员在犁地时无意中发现了一批西周铜器,共十八件,计:鼎三,簋、饮壶、爵各二,甗、贯耳壶、觯、盘、盉各一,工具、兵器及其他四件。原报告从形制、花纹、铭文字体分析,认为“除爵、觯稍早外,大都作于穆王之世。”郭沫若、唐兰、李学勤、马承源、刘启益等先生也将它们的时代定为穆王时期。此墓出土的铜器中五件有铭文“”,三件有铭文“伯”,当为伯墓无疑。原报告认为:伯诸器与《三代吉金文存》等书著录的八件录器“有器形可考的三件与这次出土的伯器的花纹及造型作风相同,录簋颈部及盖沿饰长鸟纹,耳作竖冠鸟形,下腹向外倾垂,录卣颈部和盖上亦饰鸟纹,下腹向外倾垂,和此墓出土的伯器同一作风,铭文字体如出一手。这两批器物有相同的人名,除伯外还有伯雍父,这两批器物记述的事件相同,都与伐淮夷有关。因此,认为这两批器物的伯应是一人。”此观点从者甚众,在学界影响极大。
今按:上述观点实则并不允分,理由约如下述。其一,录伯簋与录诸器并无关联,录诸器的中录仅为私名,非国名或族名,上文已辩其非。所以,录伯簋与录诸器并不能相提并论。其二,录诸器与伯诸器尽管两组铜器存在纹饰、字体、所述史实的相似,却忽略了这仅仅是一个时代的共性。西周中期穆王之时,铜器盛行鸟纹,与淮夷战事的频繁,无论是文献还是铭文更是屡见不鲜,且与录既为上下级关系,所载战事相同更不足为奇,若仅以此断定两批器主同为伯似嫌武断。其三,伯雍父盘与伯诸器同出一墓,足以证明二者关系密切。李学勤先生则进一步指出,伯墓中的“伯”乃“师雍父”,“读为终,义为尽、止,雍意为闭、塞,和雍是一名一字。”他与录诸器中的“录”为二人。其四,录诸器与伯诸器对先祖先妣有着不同的称谓,伯诸器称父妣为“文考甲公、文母日庚”、“烈考甲公”、“烈考甲”,其祖妣为“文祖乙公,文妣日戊”;而在录诸器中,却称其父为“文考乙公”、称其祖为“文祖辛公”。二者对祖妣的不同称谓,足以证明二组铜器器主并非一人。一些学者虽也注意到了这种差异,但为调和此说,却将其解释为:周穆王时期尚有祭祀诸祖、诸父的习俗,实际上还是没有将两者区分开来。其五,录诸器与伯诸器对器主的称谓不同。录诸器的器主私名为“录”,而伯诸器的铭文皆称“”或“伯”。杜正胜先生将此现象解释为:“录伯是父,伯是子……子袭父之名号,曰“伯”,已非私名,而是这一分族的公称了。”以父祖名号作分族的公名,虽不乏其例。但遍查金文典籍,氏族长的称谓多为氏族名+爵称(或行辈),如“单伯”、“纪伯”、“俞伯”等,尚未发现“伯”之类。
简而言之,录伯簋为录国之器,与录诸器和伯诸器均无关联。而伯诸器的器主与录诸器器主则是上下级关系,二人同参加了周穆王时期对淮夷的征伐,故在二人的器铭中记录下了相同的史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