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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程学院纪委书记刘志远污蔑诽谤教师影响法院执法

(2018-09-10 07:08:44)
标签:

执法

公正

法院

分类: 学校学费问题
——我原本并不想把这些发上网,只想走法律程序。
——7日,去江宁区法院申请立案,法官说必须有被告的家庭住址才可以立案,工作单位和单位地址都不行,没有家庭住址不可以立案。
——在刘志远与执法官的谈话记录上有他留下的手机号码,于是我就给他发短信,请他把家庭住址发给我,因为起诉需要被告的家庭住址。他没有回我。
——9日上午,我再次发短信给他,并把谈话记录中有他手机号码的一页发给了他,跟他说如果他当天不肯把家庭住址发给我,我就无法起诉,只好把谈话记录发到网上了。
——他依然没有回我。
——我只好把他跟李鹂设计好的向执法官对我的污蔑诽谤的谈话发到博客。

南京工程学院纪委书记刘志远污蔑诽谤教师影响法院执法
——这个谈话发生在2017年1月12日下午。
******(1)刘志远说:“徐济芬之前是在机械学院的,后来因为工作上与学院有不愉快的事情发生,然后要求调整工作。
——我为什么要求来教务处,刘志远应该是清楚的,我向他反映过的,并非因为工作上与学院存在不愉快。

79日我在博客写了《我为什么在学院要到教务处来》

******(2)刘志远说“徐济芬不论是与同事还是领导谈话,必定录音”。

——在我向郑锋反映收费问题时,发现郑锋在推脱,我才开始录音的。说我必定录音,又是污蔑。

******(3)接下去刘志远所说学费问题的经过颠倒混淆,我没必要浪费时间一句句指出来。

南京工程学院纪委书记刘志远污蔑诽谤教师影响法院执法
——接下去的这一页
******(1)刘志远又污蔑说:“而且徐济芬在学校不仅与李科长有这个事情,还有与其他人产生过类似的不愉快的事情。
——有例子吗?他没有例证。
——不过他和李鹂设计好一个例证。
——李鹂说:“就在去年34月份,徐济芬在学校食堂与孙校长产生了不愉快的事情,当时徐济芬是指着孙校长说了一些不好听的话语。后来徐济芬向孙校长道歉并举个牌子,在牌子上写到“向孙先生道歉”等内容,并且徐济芬的女儿还在现场用手机录像。
——他们总算找到一个例证。
——李鹂的记忆真是大有问题,她说这话是2018112日,我指着孙校长说话是2017年的11月底,刚发生不久,她说成是201734月份,也就是我把她的事情发到部门邮箱的时间。这个时候,我女儿不在国内。我女儿是201712月初回国的。
——11月底的一天,我看到孙校长在吃饭,就坐到他旁边吃饭,告诉他李鹂逼我写道歉,让法院把我加入了失信名单,害得我去上海接女儿不能买高铁票(12月初要去接女儿),法院还要拘留我。孙校长就说“那你就写个道歉算唻”,我就说为什么不可以写,后来,孙校长又一次说“那你就写个道歉算唻”,我一下子就警觉了,怕我对他的信任被对方利用,就指着他说“你还要我叫你校长吗?”  

——孙校长解释说因为担心我被拘留。

——我当时就说:“你们这么多领导就没有一个人劝她改错。
——孙校长说:“我们劝的,她不肯改!”——这大概就是李鹂所说的不好听的话语吧。
——当时只有孙校长和校办主任,周围没有人,估计是校办主任告诉她的吧,要不然。他怎么知道我跟孙校长之间说的话。
——指着人说话肯定不对,当然要道歉。我第二天就找孙校长道歉,但好几天没有遇到,直到十二月份,我跟女儿在食堂吃饭,看到孙校长在吃饭,才道歉成。我不留下我向孙校长道歉的证据,有人可能会说我也不肯向孙校长道歉。
——该道歉的我会主动道歉。不该道歉的逼我也没有用。
******(2)刘志远又说我的女儿在国外,“之前为了调查徐济芬与他人的不愉快的事情,查阅过徐济芬的档案,才了解的。”
——刘志远的人品真是高尚啊。学校的校长、书记还有其他一些领导都是听别人说我女儿在国外的:“听说你女儿在国外,是吗?”而刘志远是查阅了我的档案才知道的,可见,他从不听别人讲跟工作无关的事,多高洁啊!
——可是,我不记得我在档案里写过我女儿在国外的信息,是刘志远帮我添加的?或者其他人写的?
——我也不知道我跟谁的不愉快至于纪委书记要亲自查看我的档案(我相信领导有权利查看职工的档案,可刘志远说是调查我与他人不愉快的事情),我跟李鹂的不愉快吗?我跟孙校长的“不愉快”吗?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也没有人跟我讲过。
******(3)刘志远又说:“徐济芬之前在上次人大代表选举时,参选过一次人大代表,当时徐济芬自己印刷了很多介绍自己的单子,在学校散发,后来没选上,可能就产生了失落等情绪。之后……
——刘志远这段话的意思就是告诉法官:我没有当上人大代表,产生了失落情绪,然后就总是跟人发生不愉快的事情,反映李鹂的问题也就是无中生有。
——刘志远应该可以写出很好的小说,他的虚构能力很强。
——到江宁区人大查查看,或者让学校查看记录,有没有哪一届的人大代表候选人里有“徐济芬”。不是人大代表候选人,怎么参选人大代表?哪来“没选上”之说?
——刘志远更说我参选人大代表时在学校散发介绍自己的单子,这可是违反《选举法》的违法行为。李鹂虚构我抢夺学校资料这样触犯刑法的事情,刘志远又虚构我违反《选举法》的违法行为,真是人以群分啊。他们的目的就是非让我身陷囹圄不可哈。

南京工程学院纪委书记刘志远污蔑诽谤教师影响法院执法
——好在法官还知道底线。

南京工程学院纪委书记刘志远污蔑诽谤教师影响法院执法
——这是第二次的谈话记录,时间是2017年4月2日。
******刘志远说:“她曾参与人大代表的选举,未竞选成功,后来……”
——我根本就不知道人大代表还可以竞选,也从未参与过竞选。
——刘志远可不是随便开口、随便说话的人,怎么说是什么意思,他的用词都是认真斟酌非常谨慎的,从他不听人说闲话就可以推知。所以,不要说他是口误哦。

南京工程学院纪委书记刘志远污蔑诽谤教师影响法院执法
******(1)当执法官提出替代履行,在校园张贴公告及判决书的意见。
******刘志远说:“我们担心徐济芬会因此反弹,这个我来跟党委书记汇报一下,我们党委书记建议暂时不要张贴在学校,防止成为新的矛盾点。”
——我拿了这个谈话记录去问校党委书记,刘志远是否问过他,他是否说过这样的建议,党委书记明确说刘志远没有问过他。
——既然刘志远前面说我向学校学生老师发传单侵犯李鹂的名誉权,那么,在校园张贴我应该向李鹂道歉的判决书不是最好的澄清方式吗?为什么刘志远又要借故不这样呢?——因为发传单是他虚构的,既然是虚构的,也就无需澄清。
——法院也不会去向校党委书记去求证,也不可能想到要去求证,学校副书记说书记是这个建议,他们外人还会有怀疑吗?
——刘志远自己影响执法,却打着党委书记的名义。
******(2)在最下面第三行,刘志远又说我的办公室“在南B206,但她很少去办公室。”
——南B206根本就不是办公室,而是现代教育技术中学的仓库。
——李鹂把办公室的锁换了不给我钥匙,不让我进办公室。他们又一起虚构给我调整了工作、很少去办公室。
******(3)最下面一行,李鹂说“后来她到法院调取了审理视频”
——我到法院是对庭审记录拍了照,而没有调取审理视频。就跟前面把我指着孙校长说成3、4月份一样,她的“记忆出错”该不是随杂乱的。

南京工程学院纪委书记刘志远污蔑诽谤教师影响法院执法

——这个谈话是4月2日下午一点钟开始的,两点多,法院一大帮人就撞到我家门上要我开门让他们进来,否则就要撬锁。
——他们是千方百计要逼我写道歉,为什么呢??
——因为他们不能自证学费收费无错,就要逼我写道歉说明我的举报是错的,以此证明他们没有错。

***************************
——两次谈话的时间分别是2017年1月12日和2017年4月2日。
——两次谈话的中心思想就是我因为落选人大代表,所以总是跟人闹不愉快,反映李鹂的问题也是无中生有,所以,法院应该对我加大执法力度,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为什么会有这两次谈话记录?
——或者说纪委书记跟执法官的谈话为什么非要记录下来?
——为什么不是在执法的一开始?
——或者说在谈话之前执法官的做法比如故意诬陷我把我加入实行名单等跟学校无关?
——不,审判官的判决、执法官的诬陷都是刘志远等操纵的结果,并非审判官和执法官对法律不熟悉、一贯如此违法判决、违法执法。
——两次都是有因为有领导过问了,执法官要向上级交代,于是,执法局就跟李鹂刘志远等人一起设计了对我诽谤的谈话记录,向上级证明他们的过度执法是因为我人品恶劣。
——2017年12月初,我向江宁区法院院长说了执法局和审判庭的做法,没有回音。
——2017年12月底,我向江宁区检察长又写了信。
——检察长过问了,于是,他们做个谈话记录,让检察长看这个被执行人人品很坏,有她自己大学的纪委书记的证辞,所以,他们的做法没有错。
——2018年3月下旬,我把法院的做法上了网,第二天,执法局来电话说他们领导看到了,很重视。这次,执法局换了一个执法官。3月27日,他们把钱划给了李鹂。
——4月2日,执行局副局长亲自带队跟新换的执法官再次到学校找李鹂和纪委书记谈话,都是有人跟李鹂一方设计好的。
——刘志远和李鹂先把第一次诽谤我的事情简单说一遍,在执法官提出替代履行时,他们提出反对,于是,就直接来到我家门口。
——虽然是执法官跟刘志远在谈话,但是,两次谈话并非执法官跟刘志远设计的,而是另有他人。
——这个在背后没有出现的人就是江宁区法院的院长或某一位副院长,审判庭和执行局的做法都是他操纵的。
——从学校来说,不会直接找普通法官,普通法官也不敢答应学校的要求,他上面有领导呢。
——但是,法官不敢拒绝自己领导的要求。学校找一个法院的院级领导,不管审判还是执行方面的事都可以安排好。
——如果是审判官自己跟原告或学校有沟通,他就不会要求原告写一个《说明》放在案卷里。审判官把那个《说明》放在案卷里,就是为了以后有上级发现其判决错误时有所交代:这个判决并非出自他自己的判断,而是别人要求他这么判的。
——我对普通法官表示理解,有这样的领导他们能怎么办呢?
——我在博客敲打他们就像他们对我的做法一样出于不得已,因为是他们下的判决、他们具体在执行,虽然我知道背后有操手,但在没有发现证据时只能敲打他们。
——从南京市中院的各种做法来看,刘志远等人不仅找了江宁区法院,必定还找了南京市中院。
——在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刘志远他们把我污蔑遍了。
——学校不是法院的上级,法院如此做法,那么,法院类似的做法会少吗?法律的公正何在?
——我希望法院不要让普通法官当替罪羊,江宁区法院和南京市中院都必定是有某一院级领导是跟学校真正沟通的人。
——没有院级领导,执行局就不可能有院长的签字或者盖章从而把我加入失信名单或者对我实行拘留。
——我曾在网上说把我加入失信名单没有院长的签名。于是,他们在我不同意写道歉而要拘留我之前,假装给院长打电话,然后说院长同意拘留我,并让我看院长的签字。
——院长签字的东西能通过电话线立刻传过来?明摆着,是那个主导整个事情的院级领导准备好了给执行局的。而且,那不是院长的签名,而是院长的章。院长的章是院办的人管理,如果副院长要用,管理人员敢不让用吗?当然,也可能是院长自己不愿签名,而故意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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