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21版)
(2022-09-06 1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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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仲裁司法审查报核问题撤销仲裁裁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分类: 民事诉讼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21版)
(2017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仲裁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二)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三)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四)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六)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第二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