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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院-做好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的通知

(2022-08-29 21:51:39)
标签:

辽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

申请再审

受理工作

条件

分类: 民事诉讼和司法解释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的通知
  辽高法[2020] 60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为适应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判工作新形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进一步做好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省法院申请再审的,应通过原审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原审法院应当认真做好申请再审材料的代收、审查、矛盾化解、地址确认、报送等工作。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的时间为其申请再审时间。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原审法院应当积极做好法律释明工作,探索化解申请再审案件的新途径,引导各类纠纷高效、便捷、低成本解决,努力实现服判息诉,在再审立案阶段最大限度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切实减轻群众诉累。
  三、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原告、被告均为公民的提出申请的再审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发挥贴近实际、掌握案情、便于开展疏导工作的优势,充分宣传在原审法院再审的优势,申请人同意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可以依法立案审理。同时,尊重保护当事人的选择权,如经工作仍坚持向省法院申请再审的,可以报送省法院审理。
  四、对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理由申请再审的案件,经原审法院合议庭评议后,形成具体书面意见报送省法院,由省法院立案一庭再次审查是否符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符合条件的编立“申”号案件移交立案二庭复查,不符合条件的由原审法院将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五、原审法院按照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申请再审案件受理的工作机制,明确诉讼材料代收、审查、法律释明、服判息诉、多元化解以及案件材料报送的主体责任和业务(部门)分工。诉讼材料的报送应由立案一庭或指定部门归口管理,于收到申请再审材料后三十日内,统一报送省法院。
  六、当事人申请再审时,经原审人民法院释明和调解工作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的,将申请再审材料退回;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出具再审裁定和调解书。
  七、当事人应当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当事人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申请再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书面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依据再审事由的时间,并提交相应证据;
  ()提交支持再审事由的证据材料,并书面说明该证据材料证明再审事由成立的理由。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告知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向作出生效裁判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对其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再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规定第八条第()项规定的再审判决、裁定: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本院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经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上诉的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本院生效的第二审判决、裁定,经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对于生效判决、裁定提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
  ()对于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因当事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
  当事人对于上述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予受理,可告知其到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辽高法[2014] 28号文件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的规定》和辽高法[2016] 89号文件即《关于修改<</font>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废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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