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04-13 18: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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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行政案件再审案件审查驳回 |
分类: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1〕6号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切实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第二条
(一)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
(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五)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六)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一)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
(二)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
(三)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时通知再审申请人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迳行驳回再审申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