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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长江客轮倾覆事件当事人集团诉讼公告

(2015-06-02 17: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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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针对近日长江客轮倾覆事件,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现征集事件当事人进行集团诉讼,以最大程度保护受伤旅客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据悉,6月1日约21时28分,一艘从南京驶往重庆的客船在长江中游湖北监利水域沉没。据报道,出事船舶载客458人,其中内宾406人、旅行社随行工作人员5人、船员47人。长江海事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船上乘客多为上海一旅行社组织的“夕阳红”老年旅游团成员,年龄在50-80岁不等。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据此可知,承运人应当依法对本次事件中的伤亡旅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承运人拒绝对伤亡旅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依法对承运人提起集团诉讼。
下文附《长江客轮倾覆事件有关问题法律分析》,圣运维权律师愿奉献专业集体维权经验,以维护受伤旅客及其家属合法权益。
 
请联系我们: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电话:010-51581088  13811117637
联系人:王优银律师
邮箱:jtss@bjsheng.cn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2015年6月2日
 
长江客轮倾覆事件有关问题法律分析
前言:6月1日约21时28分,一艘从南京驶往重庆的客船在长江中游湖北监利水域沉没。据报道,出事船舶载客458人,其中内宾406人、旅行社随行工作人员5人、船员47人。长江海事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船上乘客多为上海一旅行社组织的“夕阳红”老年旅游团成员,年龄在50-80岁不等,而乘客尚未实行购票实名制。
圣运主任王优银表示:此类悲剧事故发生虽然是天灾所致,但随着事故分析的逐渐明确化,会有更多的细节浮出水面,圣运律师团队会时刻跟进此事件,在第一时间内做出法律分析,供相关当事人参考。
 
一、关于责任问题
截至目前,国务院虽将这次事故定性为“因大风大雨造成的‘东方之星’沉船事件”,但承运人仍应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二、关于保险问题
虽然船上乘客尚未实行购票实名制,但不等于旅客不能得到保险的赔偿。轮船承运人应已依据法律法规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所谓“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这是国家为了保护道路运输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或赔偿而采取的一项强制保险制度。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对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旅游法》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关于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同问题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关于风险防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旅游法》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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