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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拆迁系列之:律师据理力争 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题”

(2013-10-09 10:23:09)
标签:

拆迁矛盾

拆迁人

行政复议

杂谈

人民

分类: 案件分析

【案情介绍】:

 

江苏省苏州市王女士早年与丈夫移民美国,二人在苏州市某商业路段仍共有70平方米的房屋一栋。2010年因苏州市某土地储备项目,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2011年年初王女士从美国回国处理房屋拆迁事宜,经过协商,王女士与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因此向当地住建局申请了行政裁决,当地住建局以非常不公平的货币补偿价格,裁决强拆王女士的房屋。因王女士长期居住在国外,不了解国内的法制状况,其对住建局的行政裁决即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导致该行政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地住建局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王女士的房屋被强制拆除。2013年6月王女士慕名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求助专业拆迁律师帮助维权。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徐荣海接案后,针对该土地储备项目的立项、建设用地规划等法律事项提起了一系列的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程序,并通过行政复议依法获取了行政诉讼的诉权。

 

【办案掠影】:

律师办案第一辑:法院拒收行政起诉状,行政诉讼立案受阻

 

徐律师针对该案的发改委的立项批复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违法点,提起了数个行政复议程序。通过行政复议,律师收集到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和对方的答辩意见,对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的15日内,徐律师启动了行政诉讼程序。当徐律师携带行政起诉状至有管辖权的某区法院立案时,该法院立案庭以该案涉及房屋拆迁为由,拒绝接收徐律师的行政起诉状等起诉材料。虽经律师多方沟通,但该法院拒绝接收该案的起诉材料。

 

律师办案第二辑:律师据理力争,法院最终下发受案通知书

 

因徐律师常年办理征地拆迁案件,对法院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早有思想准备和技术准备。徐律师于当日通过邮局特快专递向该法院依法邮寄了行政起诉状等立案材料,以保证在15日内提起诉讼,避免诉权因时效而丧失。同时,徐律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提交了一套行政诉讼立案材料及情况反映,就该区法院行政诉讼不予立案的违法情形作出了说明,并请求中级法院责成该区法院立案,或指定其他法院立案,或自己依法受理。  

苏州市中级法院收到徐律师递交的行政起诉状和情况反映后,虽然答应帮助协调和解决,但未在7日内向徐律师作出明确的答复。为了尽快解决本案的立案问题,徐律师又风尘仆仆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苏州市两级法院行政诉讼不予立案的违法情况向省高院进行了反映,要求江苏省高院立即责成苏州市法院给予立案。经过徐律师的据理力争,江苏省高院通过电话和书面发函的方式,向苏州市中院下发了该案不予立案系严重违法,应当依法给予立案的相关意见。 就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责成苏州法院立案的意见下发后的第二天,徐律师收到了苏州市某区法院的书面受案通知,该区法院对徐律师提起的这两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式予以立案。

 

【律师说法】:

 

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非常凸显的一个问题,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在地方政府的压力下,对行政诉讼案件特别是征地拆迁案件,往往采用“不理不睬”的方式对待,以此帮助地方政府,打压和消磨行政起诉人的诉讼意图。 这一做法,不仅严重违反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严重违背了审判机关公正、独立、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先后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7号 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54号文),这些保护行政诉权的司法文件,虽没有彻底解决我国行政诉讼立案难的状况,但是对各地法院的行政诉讼立案程序,确实起到了极大的规范作用。作为广大行政诉讼的原告人,必须要学习掌握和熟练运用这些司法文件,才能在遇到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的时候,找到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法和据理力争的信心与力量。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46   法律咨询邮箱:bjshengyun@163.com  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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