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之——诉财政部不公开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一案圆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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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行政复议杂谈 |
分类: 案件分析 |
——记公民诉财政部不公开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一案圆满胜诉
【背景介绍】
机场建设费是所有航空旅客都十分熟悉的一笔费用,2012年4月1日,财政部发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于是“机场建设费”似乎神秘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民航发展基金”,由于缴纳标准一致,这一变动被社会指认为“换汤不换药”。财政部辩称,这一暂行办法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制定的。
有关批示是什么?它能否作为征求依据?是否符合《立法法》的规定?为找寻这一问题的答案,2012年5月16日,参与人以公民个人身份向财政部申请公开征收机场建设费和民航发展基金的国务院批准文件。
【首战告捷】
2012年6月7日,财政部回函答复“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拒绝向参与人公开;同年7月17日,参与人依法向财政部就此不公开决定提起行政复议;9月18日,收到财政部《复议决定书》,维持不公开决定;9月19日,参与人按照《复议决定书》的指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8日,参与人去北京一中院立案庭查询立案进度,立案庭法官拒绝接待查询。
申请公开受挫、复议受挫、立案受挫,这道竖立在推墙者面前的幕墙高大而厚重,令人窒息……面对难题,以王优银为代表的公益律师迅速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北京高院受理或受理后指定北京一中院审理。功夫不负有心人,无形的推墙力量终于使得第一道墙轰然倒塌,迫于高院的压力,一中院最终对参与人的起诉予以立案,公益律师们在诉讼的艰难历程中扎下了第一块坚实的里程碑。
【庭审风采】
开庭如期到来,面对财政部“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涉及国家机密不能公开”的托词,公益律师们将如何以其过硬的专业知识置之于死地?
王优银律师和唐天昊律师向法庭力呈法律依据,结合法律事实和法律的适用,对财政部不公开信息的违法性进行了层层剖析。他们指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并且作为属于不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进行加密,确认密级。财政部未说明涉案信息是否经法定程序依法加密,是否依法处于保密状态,直接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而拒绝公开涉案信息没有法律依据,其拒绝行为是违法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王录春律师)合法权益,应予纠正。
面对“指控”,财政部除提交3份基本证据证明申请和复议事实外,另向法院提交了3份保密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法庭并未将该3份保密证据向原告交换,亦未组织庭审质证,但是,法院经审查认为,财政部提交的3份保密证据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决定不予采纳!
【梅开二度】
2013年9月16日,一纸胜诉判决作出,一中院决定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2(年)第15号总第12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财政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王录春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判决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诉告知书仅告知原告其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但未按照前引规定向原告说明不予公开的具体理由。诉讼中,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通过其他方式向原告履行了说明理由义务。因此,被诉告知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应予撤销。”
这是继成功立案之后的第二次胜利,而这一次胜利,几乎超出了绝大多数公众的预期。
【王优银律师说法】
1、说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本案中,财政部并未向王先生说明不予公开的具体理由,这就构成了本案突破点,也是胜诉判决中所倚重的支撑点。
2、说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本质上就是为民请命,也就是为所有人打官司。在行政诉讼领域,公益诉讼是遏制行政权滥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武器。希望媒体和公众多支持这种诉讼,为民权、民生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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