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系列之:寻找案件争议关键为翻案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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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案件分析 |
【基本事实】:
栗振国(化名)先生是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东羊庄村七区3内32号的居民,该处位于东羊庄村定向安置房用地范围内。2010年初,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土地一级开发建设项目系统申请通过了北京市政府绿色通道审批确认的扩大内需的重大项目,该项目由房山土储分中心组织实施,办理了用地和规划等批准文件。但是在办理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栗先生与房山土储分中心始终未能达成协议。2010年中,栗先生认为此事不宜拖延,向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咨询情况,圣运律所拆迁律师王优银在听得大致案情后,决定为栗先生代理此案。
【办案掠影】:
拆迁律师办案第一辑
王律师根据其在行政拆迁领域的多年经验,认为此案件第一步是向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征求政府信息公开,以此能够更加深入了解案情,从中寻找突破口。于是在2011年初,王优银律师协助栗先生向房山住建委申请了信息公开,在法定期限内,房山住建委以《拆迁估价报告》、《北京市房屋拆迁可证》等文件回应栗先生。在各项政府文件中,王律师仔细分析其中关键点。与此期间,经房山住建委审查,栗先生在2011年7月收到了房山住建委作出的搬迁裁决,责令栗先生必须于2011年8月6日之前搬迁,否则将以强制拆迁解决此事。王律师经过研究当地政府给出的文件证据,以及这一份刚刚收到了搬迁裁决书,发现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否负有对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裁决的法定职责。
拆迁律师办案第二辑
2012年初,栗先生委托王优银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对拆迁当事人的拆迁补偿安置正义负有进行裁决的法定职责,同时提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单方委托评估公司进行的评估显失公平,请求相关部门对此评估进行行政复议。
然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中关于“拆迁评估”、“宅基地区补偿价”的相关规定,认为房山土储分中心委托的北京瑞欧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并无不当。
拆迁律师办案第三辑
2012年12月,栗先生不服法院一审判决,重新上诉,称其房屋位置并不在此项目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划分的集体拆迁范围。经法院实地勘察,确定栗先生宅基地位于东羊村庄规划的拆迁范围内,故此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王律师坚持认为此案关键在于房山住建委的法定职责履行与否,于是协助栗先生向北京市中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判决拆迁人实施拆迁应当取得拆迁许可,并按许可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实施拆迁。本案中房山住建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证明栗先生的房屋坐落在此次拆迁用地批准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内,因此,房山住建委依据的拆迁许可证作出被诉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撤销。
【以案说法】:
根据政府给出的信息公开,律师要善于发现案件争议焦点,这样有利于寻找合适的切入口,并有条理地分析政府行政过程中的弊病,这样才能有效并且合理地为自身维权,达到最终目的。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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