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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前需财产公示、更需任后监督

(2012-09-12 10: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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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政府公务人员的财产公示一直是民众关心的话题。安徽省近期试水政府公务人员财产公示制度,青阳、庐江两县对拟提拔的科级、副科级干部进行财产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庐江县委组织部的说法,对拟提拔干部进行任前公示时,将其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收入、房产、私家车等情况纳入任前公示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目的就是把好一个干部提拔任用的一个关口,主要是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这么做能够“给群众一个明白,给干部一个清白。”

    这无疑是干部财产公示制度的一个突破。然而,在过去一些干部贪腐的实例中,除了发现个别干部带病提拔存在疏漏之外,大部分干部的贪腐行为往往发生在权力日益增强,地位日益提高的情形下,也就是说,一些干部的贪腐行为往往发生在被提拔后。如果是这样,仅仅靠一个任前财产公示,效果显然有限。

    很显然,对于干部财产公示而言,如果仅仅停留在任前,虽然对于提拔任用干部是一种监督和警示,但在提拔任用过关后,更需要完备的监督跟进。最直接的,应该将干部提拔任前财产公示情况与担任领导职务一定阶段后财产收入情况的对比,并让群众和监督机关进行对比和监督。把财产公示推进到干部在任的每一个环节。如果一个干部出现了与任前财产公示情况明显不一致的财产收入,或者有收入来源不明的情况,监督机制应当马上介入,这将使干部更加慎重地看待手中的权力。

    对于加强干部权力监督而言,干部任前财产公示显然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任前财产公示还须和任后监督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比如,可以实行领导干部财产定期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关、民意监督对干部财产收入的动态和常态监督机制,让领导干部财产收入始终处在公众和机关的“眼皮底下”,干部财产公示才能成为防治腐败的利器。

干部任前需财产公示、更需任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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