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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夫妇被害 律师赴海南维权

(2011-08-24 19:14:36)
标签:

湖北阳新县

农民工夫妻

海南陵水县

在建筑工地

被石某杀害

杂谈

分类: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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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夫妇被害 律师赴海南维权 海南命案一审判决: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69718元


按照老家习俗,亲属将死者的遗物焚烧

  今年2月5日下午,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清水湾开发区某建筑工地发生惨案,一对阳新籍农民工夫妇被人持刀杀害。当天傍晚6时左右,凶手石某向警方投案自首。
  石某为何要持刀杀人?受害人家属是否能获得赔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陈新启为我们解开艰难的海南维权历程。

  》事件经过

  今年1月20日,石某的父亲石川(化名)因琐事与其雇请过来的某建筑公司务工的员工朱忠强、石裕心夫妇(以下简称朱、石夫妇)发生纠纷,便与朱、石夫妇解除劳动关系,但朱、石夫妇仍住在该公司宿舍。2月5日下午3时许,石某再次与朱、石夫妇发生争执,石某即到朱、石夫妇房间里将朱、石夫妇的行李搬出来后抛弃在外,被返回宿舍路上的朱、石夫妇发现而发生争执和互殴。石某拔出事前从朱、石夫妇房间搬走行李时取走的水果刀,朝朱忠强身上乱捅,还捅了石裕心的腹部一刀。朱、石夫妇中刀后往他俩居住生活区大门口方向逃跑,石某持刀追赶。朱中强跑到某建筑公司三部生活区大门处倒地,送往医院抢救的路中死亡;石裕心小跑到该建筑公司三部生活区G栋宿舍门口时倒地身亡。

  准备

  今年7月19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陈新启远赴海南帮助受害者家属维权,随行的家属有朱中建和石琼等5人。
  “当时接到案件后,根本没有太多的准备时间,直接就出发了。”陈新启对记者说,当时受害者的孩子情绪比较激动,为避免引发更大事件,就没有带受害者的孩子去海南参加庭审。
  为了节省,一行人坐的是慢车。2天2夜的漫长路程中,陈新启一路上一边研究案情,一边安抚受害者家属的情绪。当时,陈新启想到:如果石某被
判处死刑,就是民事赔偿的问题就有可能没了着落。以后受害者的孩子的日子就不好过了。想到这里,陈新启又与石琼等一起仔细分析案情。心里有一种感觉,这个案子有希望。
  20日5时左右,一行人终于到达海南,然后匆忙找个旅馆住下。经过短暂的休息之后,陈新启向家属讲解庭审时的注意事项,强调要多沟通配合,少一些过激举动,遵守庭审秩序。就在庭审之前,陈新启想到,如果被告人的家属就民事部分能与受害者家属和解就好了。
  然而,事与愿违。

  受阻

  第二天下午3时,海南一中院在三亚市陵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就民事赔偿方面存在巨大分歧,争议较大。
  陈新启认为,被告人石某犯罪行为而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另外,事发地就发生在某建筑公司内,同时被告人也是该公司的员工,某建筑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某建筑公司拒不承担民事赔偿。
  民事赔偿顿时陷入僵局,陈新启同受害者家属商议后,立即向法院提出就民事赔偿方面要求进行调解,该被告人石某的父母表示同意进行调解。但是却没有实际的举动,民事赔偿陷入僵局。

  回家

  当下午5时左右,庭审结束,但没有宣判。而民事赔偿调解也获得期许的效果,2天之后,陈新启同家属回到阳新,等待判决结果。
  “在和家属一起回来的路上,家属的情绪非常失落。”陈新启说。在返回路上,家属都在谈论孩子(受害者的孩子)。没有房子,没有工作,心理已经很脆弱,怎么让孩子从这个事件的阴影中走出来?其中一家属就说:这孩子的父母一下就没有了,最可怜的就是孩子,希望大家也都来关心受害者的孩子。

  判决

  8月10日,海南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石某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569718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建筑公司海南分公司对上述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关键的就是连带责任,这是最理想的结果,我对判决结果很满意。”陈新启说。
  “虽然被告人已经提起上诉,但就民事赔偿这一方面,不会出现太大的新的变化。”陈新启分析,希望受害者的家属获得该赔偿,会得到些精神安慰。

  》庭审现场

  7月21日下午,海南一中院在三亚市陵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相关开发商、建筑公司代表及朱忠强、石裕心遇害夫妇家属朱忠建、石琼、石显威等出庭。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本案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鉴定结论、物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无视国法,因琐事持刀故意杀人,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争议:
  公司和开发商有无过错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称,被告人石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开发商所开发的建设项目生活区里将亲属朱、石夫妇杀害,应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某建筑公司和开发商因对本案发生有很大的过错,应与被告人石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石某对于其犯罪事实的指控不持异议,但辩解这起命案是由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被害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辩护人提出,基于被告人石某有自首情节和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考虑,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开发商公司答辩:开发商公司不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义务保障人,也不属于刑诉法解释第86条规定的负赔偿责任的单位。它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也未违反法律法规或特定的操作规程,在本案中无主观过错,要求开发商公司对被告人石某的犯罪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原告人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建筑公司认为:1、由于本案不是发生在宾馆、车站、娱乐场所,且两被害人在与包工头解除劳务关系被要求离开生活区的情况下被被告人杀害的,所以某建筑公司不是安全保障义务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某建筑公司对本案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3、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根据。

  判决:
  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法庭举证、质证确认后,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与被害人朱、石夫妇发生纠纷后,竟持刀将二被害人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石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虽然已成立自首并当庭认罪,具有法定和酌定的可以从轻情节,但考虑到被告人石某不顾他人生命,连刺数刀,当场将二被害人杀死,主观恶性大,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其虽然具有自首情节和其他酌情从轻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判处,仍应依法从严惩处。虽然被告人石某是在自己遭打的情况下才持刀杀害二被害人,但考虑到本案是由被告人石某首先挑起事端,且被告人石某再搬走二被害人行李时事先已准备了作案工具,明显具有伤害被害人意图,故二被害人在案件中没有过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由于被告人石某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请求判处被告人石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合理合法。
  法院还认为,施工现场及其附属的施工人员住宿区安全应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开发商公司是建设单位,它与被告人及被害人之间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本案中无过错,与本案危害后果也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单位,另外根据它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它也不负有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石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石某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569718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建筑公司海南分公司对上述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 张小波

相关链接:http://www.zaidaye.cn/read-htm-tid-176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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