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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体系概念及体系

(2025-12-14 11:53:31)
        在我国,人们对什么是地方税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地方政府拥有立法权的税种才属于地方税,那些由中央政府立法开征、收入全部或一部分归地方的税种并不属于地方税。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收人归地方政府支配的税种就属于地方税,而无论该税种征收的立法权是否归地方所有。
       从国际经验看,后一种观点是符合实际的。因为单一制国家(如英国、法国、瑞典、丹麦等的地方政府一般都没有税收立法权,所以如果按第一种观点解释,在单一制国家恐怕就不存在地方税了。我国也是单一制国家,税收立法权归中央,这样我国也不存在第一种认识上的地方税。实际上,通过观察世界各国的地方税,可以发现,国外的地方税其实就是收人划归地方由地方政府支配使用的税种。
       它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地方有权立法并且收人归地方所有的税种,它一般存在于联邦制国家;二是由中央(联邦)立法,但地方可以在中央(联邦)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税率和税基、同时收入归地方所有的税种;三是由中央(联邦)立法但地方可以与中央(联邦)共享一部分收入的税种。前两类地方税可称为地方独享税,后一类可称为地方分享税。根据上述分类,我国目前没有第一类地方税但第二类和第三类地方税是存在的,只不过与国外相比地方政府对第二类地方税在税率和税基方面的自主权还较小,只能对娱乐业的营业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在中央规定的幅度内选择自己的税率。

       所谓地方税体系,就是由多种地方税组成的一个税收系统,其中有一个或多个充当主体税种,其他税种发挥辅助作用其组成税种既可以是地方独享税也可以是分享税。按照这个定义,我国目前是有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是营业税,地方独享税在其中约占,分享税占。但由于营业税即将淡出,地方的税源面临枯竭,这样才使得“完善地方税体系”成为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所以,当前的任务并不是要效仿联邦制国家让地方拥有税收立法权,允许地方随意开征自己的税种,而是要为地方寻找替代性税源,以抵补营业税淡出给地方造成的收人损失。考虑到目前营业税占地方税收入的比重很高,很难找到一种能在收人上完全替代它的税种,所以下一步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点应放在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制度建设上,让地方分享税在地方税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其实地方分享税在许多国家的地方税体系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例如,在澳大利亚、比利时、墨西哥等国的地方税收入中,分享税占以上,在德国、奥地利和捷克,这个比例在以上,在土耳其,甚至高达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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