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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数字贸易分类

(2025-11-28 15:56:28)
2019 年 11 月 19 日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 《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第一次写入 “数字贸易”这一概念。商务部服贸司将其定义为 “以数据为生产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交付为特征”,并初步划分为: 数字技术贸易、数字产品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据贸易四大类。
其中,数字技术贸易包括: 软件、通信、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等数字技术的跨境贸易; 
数字产品贸易包括: 数字游戏、数字出版、数字影视、数字动漫、数字广告、数字音乐等数字内容产品的跨境贸易;
数字服务贸易包括: 跨境电商平台服务,以及金融、保险、教育、医疗、知识产权等线上交付的服务; 
数据贸易则指数据跨境流动形成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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