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税收
(2025-08-16 13:49:21)在第一阶段中,中国
税制经历了三次变革:第一次是在1950年,初步建立起新中国的税收制度;第二次是在1958年,随
着经济领域中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步完成,为适应新形势下的税收征管而进行了工商税制的简化;
1950年1月27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新中国建立前后,新、老解放区实行的税制不同,计税价格和征收方法也不一样。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财务部在北京召开了建国第一次全国税务会议。根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的规定,拟定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等规定,后经政务院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要则》指出:必须加强税收工作,建立统一的税收,全国实行合理负担,平衡城乡,统一税收,以利于革命战争的供给和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全国税收立法权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统一行使,任何地区或部门都不得、变更、自定。《要则》规定,根据5种经济并存、私营工商业大量存在的情况,
决定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至此,全国税收开始统一,我国新税收制度逐渐建立起来。
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是指1950年政务院根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的税收政策精神,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设置14种税,并先后公布了各个税种的条例和施行细则,在全国统一实行。这样,新解放区不再沿用国民党的旧税法,各革命根据地也不再沿用原来各自的一套税制,建立了统一的新中国税制。1950年6月根据党的七届三中全会关于“调整税收,酌量减轻民负”
的指示,经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对工商税收进行了一次调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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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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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 容是: (1) 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并适当降低税率。(2) 暂不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3)
将货物税税目由原来1136个简并为358个; 印花税的税目由原来的30个简并为25个。(4)
降低所得税的税率以及盐税税额实行减半征收。这次调整税收,是与调整工商业同时进行的。新税制的建立,对于恢复国民经济,平衡财政收支,稳定物价,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