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2025-07-26 12:37:08)
整体来看,RCEP与CPTPP的争端解决机制差异并不大,都可与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对接,也都改进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影响争端解决效率的部分,时间表更加紧凑,并且不设上诉程序,不设上诉常设机构,避免了争端解决机制停摆的可能性,高效、灵活。
相比较而言,RCEP更重视磋商,希望能通过一切争端方可能同意的方式快速解决争端;CPTPPP争端解决程序适用的范围则更加广泛,且注重更紧凑的时间表和“法庭之友”以及社会公众的参与,用透明度和不执行时的临时措施,尤其是货币赔偿来督促争端方对专家组最终报告的认可与执行。
两种争端机制都强调尽一切努力通过合作和磋商达成解决争端的办法,并且均为“可选择适用”的争端解决机制,[4]争端解决程序可随时中止或终止,对于争端解决程序中的各种期限均可由缔约方约定,展示了争端解决方式的灵活性。允许对于认为在争端事项中具有实质利益的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可在任何时间随时开始和终止斡旋、调解和调停来解决事项。经磋商设立专家组,由专家组来审查请求事项并通过协商一致或多数投票的方式作出裁决,一裁终局,不设上诉机构。两者都是快捷、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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