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投资的资金应以地方债券方式举借
(2025-03-04 10:23:45)新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这就赋予了地方政府适度举债融资的权限,为地方政府依法举债提供了依据,打开了地方政府依法举债的“前门”,同时也堵住了政府隐性债继续扩张的“后门”。这一决策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