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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禁止性领域

(2025-03-02 12:51:56)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将完全无收益的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除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主题公园、仿古城(镇、村、街)等商业设施和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纳入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债券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养老金及支付单位运行经费、债务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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