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外贸经营权与民企发展
(2025-02-25 23:50:54)加入 WTO 以来,我国全面接受了多边贸易协定与协议,并根据 WTO
规则和所作承诺,有计划地对与贸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进行了大范围的清理与调整;中央各部委清理2000件左右,废除500件
,地方一级清理与调整的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数量更为庞大。这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我国由此建立起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容、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这一期间,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贸易法》,该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由此在法律层面明确了从保护贸易政策向公平与自由贸易政策的转变。新制定的《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使立法公开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成为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对政府行为的透明度提出了更加严格、具体的要求。我国还设立了中国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根据
WTO具体协定的要求,履行通报中国贸易政策和措施的义务。
这一时期,我国建立了内外贸统一协调的政府商务管理机构,在管理层面终结了内外流通隔绝的历史;取消了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彻底放开了对外贸易经营权,有力地推动了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随着国内民营企业贸易权的放开,越来越多民营企业加入对外经济合作与贸易的行列。根据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
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报告2011》,我国民营企业2010年的出口总额达4812.66亿元,较
2005年增长223%,年均增长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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