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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

(2025-02-06 21:59:21)
金融控股公司一般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金融控股公司完全或主要经营金融业务,以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为发展目标。从业务范围上来看,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完全或主要经营金融业务。这是因为金融控股公司作为现代金融综合经营的一种企业制度,控制着巨大的资金和其他经济金融资源,一旦和普通工商企业紧密结合,就可能形成破坏市场经济规则的垄断势力所以各国法律均要求金融控股公司主要经营金融业务。另外,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功能是为了向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因此必然以综合金融业务为发展方向。

(2)金融控股公司业务范围至少涵盖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
金融控股公司之所以被称为金融控股公司而不是银行控股公司或保险控股公司,就是因为它甚至少在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大规模的金融服务,而不是只在银行或保险业务范围内提供金融服务。只在一个金融行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公司即使采用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也只能以单一业务命名,如称为银行控股公司或保险控股公司等,它并不是金融综合经营的组织形式,至多是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转变的过渡形态。

(3)金融控股公司以控股经营为主要实现形式。
维系金融控股公司母子公司关系的是股权控制,控股法律关系的确认通常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取得子公司一定比例(如50%)以上的所有权或有表决权的股份。即使低于这一标准,但金融主管机构认为其对子公司有控制性影响力或支配力的,也承认母公司控股关系的法律地位。这种控制影响力或支配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拥有子公司50%以上股份以及超过半数以上选举权;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一人或多人拥有、控制一个金融、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等金融子公司有表决权的证券的比例达到50%,或对一个金融、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等金融子公司需要股东投票决策的重大事项拥有50%以上的投票权;以任何方式控制一个金融子公司的大部分董事或受托人的选举;金融主管机关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认定该公司直接或间接地对一个金融、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等金融子公司的管理或决策拥有控制性影响力。

(4)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持牌机构,接受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是根据金融法律法规设立的完全或主要经营金融类业务的金融集团公司,也可以是由银行控股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并购、分立而发展、组建形成的金融企业集团公司,有些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本身就是持有金融许可证的营业性金融机构,所以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机构性质没有任何疑问。即使有些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本身不经营金融业务,但由于其对金融类子公司有足够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实际上在行使着整个集团公司的决策中心、运营中心的作用,也具有金融机构的基本特征,所以各国对这类金融控股公司同样作为持牌金融机构加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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