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业外商投资
(2025-01-07 15:52:12)
三是巩固了开放成果,实现了国际上较高开放水平。《外商投资法》发布实施后,民航外资准入政策按照《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执行。本次110号令及其补充规定废止后,通过全面完成规章清理,进一步从制度上巩固了已有开放成果。按照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发改委、商务部发布的《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民航主要保留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3个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开放程度在世界航空大国间已属较高开放水平。
四是明确了鼓励外商投资的方向,服务行业发展战略。从以往民航利用外资情况看,机场和航空货运公司是外商投资我国民航业最主要的两个子部门,吸引的外资占同期全部外资的70%。以2019年为例,我国机场旅客吞吐量最大的20家机场中,外资持股的有6家。
为了加快利用外资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和引导外资、技术、管理等投向民航重点业务领域,民航在扩大开放、对外资准入限制“做减法”的同时,还在优惠政策上“做加法”。2020年《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民航鼓励类条目由14条增加到16条,涵盖了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备制造、无人机等领域。通过这一“减”一“加”,能够更好地对接民航“十四五”时期“一二三三四”总体工作思路,服务现代化国家机场体系、航空运输网络体系、生产运行保障体系建设等民航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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