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PA数字贸易规则
(2024-12-30 11:00:23)
随着数字贸易的蓬勃发展,各国结合自身经济水平和利益诉求,纷纷围绕数字贸易展开日趋激烈的规则博弈。目前关于数字贸易治理,全球共有四种代表性声音:
一是以《美墨加协定》( USMCA) 和《日美数字贸易协定》( UJDTA)
为代表的“美式”数字贸易规则。美国积极主张推进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以及源代码保护等。二是以《日本—欧盟经济伙伴协定》、欧盟—韩国
FTA 为代表的“欧式”数字贸易规则。欧盟强调保护个人隐私,坚持文化和视听例外原则等。三是以 RCEP
为典型代表的“中式”数字贸易规则。中国强调在数字贸易治理中要重视尊重各主权国家的互联网及数据主权等。四是以新加坡主导缔结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DEPA) 和《新加坡—澳大利亚数字经济协定》( SADEA) 为代表的“新式”数字贸易规则。
“新式”数字贸易规则创新性较强,考虑了数字身份和新兴技术领域行业标准设计等独创议题,且相比于前三种数字贸易规则模板,更加注重中小企业的合作发展,是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中不可忽视的新力量。而在“新式”数字贸易规则中,尤以
DEPA 见长。DEPA 共包含 16
个模块,主要特点为约束性规则较少,聚焦于数字贸易便利化、数据跨境流动和本地化存储问题以及数字产品相关问题,还涵盖了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等多项新兴技术和中小企业合作等软性安排,目的是搭建政府间的数字贸易合作框架,解决数字贸易中的关键问题,具有较强的前瞻性与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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