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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朝如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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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2024-12-18 11:04:08)
       负面清单源自国际法概念,其英文名称为 Negative List。该制度是限制外资进入的一种政府性安排,多见于国际贸易投资市场中。 负面清单也被一些学者称为否定性清单,这一概念与正面清单、肯定性清单相对应。 正面清单是指东道国通常以列举的形式告知投资者哪些领域、行业可以投资,清单以外的领域、行业不可以投资。 相较正面清单,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更有利于吸引外资, 构建更加公开公平的投资环境。 我国对外资管理模式从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的转化,其本质上是政府管理理念的变革, 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行政的公开透明度。
       根据国际司法实践,负面清单分为国际法上负面清单与国内法上负面清单。 国际法意义上,负面清单常见于缔约双方保留的“不符措施”条款,常作为附件存在,最典型就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内法意义上,负面清单通常是东道国专门颁布相关法律政策,单独列明对外投资准入限制或者禁止的负面清单。 我国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清单即为国内法意义上的负面清单。 《外商投资法》第 4 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 28 条,对负面清单的具体含义进行了明确规定,分为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资领域,以及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目前,适用于我国的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三种:第一种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针对全部市场主体,明确列出我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的行业,未列明行业各类市场主体均可平等进入;第二种是外资全国版的负面清单,只针对外商投资但适用在全国范围内; 第三种是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只针对外商投资但只适用在自贸区范围。 因此厘清这三种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及主体, 对于完善我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吸引外商投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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