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补贴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等重大“边境后”政策领域与发达经济体主导的规则差异较大,亟待进一步协调和对接。在国有企业相关规则领域,无论是从国有企业的基本定义和内涵,还是国有企业的功能来看,中国和发达经济体均存在明显差异,特别是中国国有企业同时参与重大战略任务、提供公共服务和从事商业活动的情况是发达经济体所不具备的。因此发达经济体在基于自身对国有企业的界定上,基于市场经济的理念,提出“竞争中立”的原则和中国现行规则存在差异,往往认定中国给予国有企业特殊待遇。在政府采购相关规则领域,中国在政府采购方式、实体范围、政府采购、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和发达经济体遵循的WTO《政府采购协议》均存在差别,比如中国现行质疑和投诉程序中基本缺少磋商这一双向沟通环节。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则领域,发达经济体相关规则在版权、商标、地理标志等传统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程度要明显高于中国,并引入“与药品有关的措施”等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别,在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方面更倾向于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相对宽松的证据认定标准以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在补贴相关规则领域,中国的专项资金补贴等法律专向性补贴普遍存在且相对更偏重国有企业,甚至客观上存在
WTO 已明令禁止的出口和进口替代补贴,和发达国家倾向于功能性补贴的政策体系存在很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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