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之政府采购条款
(2024-10-01 22:09:44)RCEP政府采购章的正文仅有8个条款,主要原因在于政府采购市场的突破本就是多边经济贸易开放中的难点,各缔约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又存在较大差异,缔约方对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程度也各不相同(详见图表),虽然RCEP与一般的多边贸易协定相比已经在范围和深度上有所突破,但在政府采购部分仅局限于透明度与合作两个方面。
类型 |
国家 |
含义 |
第一类 |
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新加坡 |
《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成员 |
第二类 |
文莱、马来西亚、越南 |
参与包含具有法律可执行性政府采购条款的区域贸易协定(简称RTA) |
第三类 |
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中国 |
仅参与包含不具备法律可执行性政府采购条款的RTA |
第四类 |
老挝、柬埔寨、缅甸 |
既不是 GPA 成员,也没有参与包含政府采购条款的RTA |
第一部分
条款 |
核心要点 |
主要内容 |
第一条 |
目标 |
• 促进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的透明度; • 开展缔约方之间的合作。 |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 缔约方中央政府实体实施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 豁免最不发达国家的透明度与合作义务,但可以受益于缔约方之间的合作。 |
第三条 |
缔约方开展国际竞标的原则性规定 |
对于明确开展国际竞标的缔约方,应当在尽可能且适当的情况下,根据该缔约方适用的被普遍接受的政府采购原则进行政府采购。 |
第四条 |
提高政府采购相关信息的透明度 |
• 缔约方应当公开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相关程序; • 缔约方应当在尽可能且适当的情况下,通过电子方式更新信息并努力以英文版本呈现。 |
第五条 |
加强政府采购相关事项的合作 |
合作方式主要包括: • 尽可能地交换有关缔约方地法律、法规和程序以及其中任何的修订的信息; • 想缔约方提供培训、技术援助或能力建设,并共享相关信息; • 在可能的情况下,共享中小微企业相关的最佳实践信息; • 在可能的情况下,共享电子采购系统相关信息。 |
第六条 |
审议制度 |
缔约方可以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在一般性审议规定的期限内审议本章完善本章内容。 |
第七条 |
联络机制 |
缔约方应当指定一个或多个联络点,以便利本章项下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
第八条 |
不适用争端解决 |
本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不适用于本章项下产生的任何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