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征收依据
(2024-09-11 10:09:47)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
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 同时取得
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课征。 土地增值税
以财产或者财产转移价值或增值为课税对象, 其
设计基于三方面理论依据:
社会政策依据,
土
地的自然增值属于社会公共财富,
理应收归社会
所有。多数国家(地区)征收土地增值税是为了公平分配
不劳而获的土地增值财富,
例如台湾现行土地
增值税就是基于 “平均地权,
涨价归公”
的思
想[1]
。
经济政策依据,
从税收理论中的
“受益原
则” 出发,
政府公共投资产生的正外部效应[2]
或提
供的产权保护导致的地价增值应收归公共主体所 有, 以满足政府公共投资的良性循环,
以便更好
地提供公共服务。
土地增值税会同时产生资源
配置效应和收入分配效应,
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可有效打击土地投机、
保护长期投资,
促进土地
合理利用。
调节收入差距,
实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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