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贸易之一
(2023-12-12 07:42:33)我国进入二十一世纪的食糖进出口管理政策,是以加入世贸组织为背景的。
2001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关税配额进口食糖”的承诺是:
(1)国营贸易比例:70%。
(2)关税配额:2000年160万吨,2001年168万吨,2002年176.4万吨,2003年185.22万吨,2004年194.5万吨。
实施期:由2002至2004年。
配额内税率:由20%降至15%。2001年20%,2002年20%,2003年20%,2004年15%。
配额外税率:由71.6%降至50%。2001年71.6%,2002年65.9%,2003年58%,2004年50%。
此后,我国进口配额和关税一直维持在2004年的水平。
我国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数量194.5万吨,是所有成员承诺配额量总和的50%,约占国内近5年平均消费量的13%,远高于WTO设定的不低于国内消费量5%的水平。配额内关税税率15%,配额外关税税率50%,远低于世贸组织135个成员国(地区)97%的平均关税水平,对外开放的程度高于发达国家。国际糖价的大幅波动是影响国内供求关系和价格走势的重要因素。
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分配,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以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以食糖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进口关税配额证自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持有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的,或已签订合同无法完成的,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机构。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期为每年9月1日至15日。每年9月30日前,商务部将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到最终用户(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根据公布的申请条件,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分配。获得再分配配额量的最终用户可以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企业也可以自行进口。
按照《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和《2005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60号),商务部于2005年1月1日前完成了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工作。2005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